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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保密守則為了維護公司企業利益,避免公司商業秘密外泄,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正常進行,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制定如下董事會、監事保密守則,供本公司董事、監事在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期間執行。 一、本保密守則適用于本公司董事及監事 二、保密范圍 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內容及會議記錄; 2、公司有關經營、人事、規劃、策劃等文件,其他存檔材料; 3、公司財務報表、年度及專項總結報告、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證照、評估資料、經濟合同(含協議、信函); 4、職工及業戶個人與工作、經營相關的信息資料; 5、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與職務相關的個人信息資料; 6、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及相關企業發送給本公司的信件(含電子郵件)便函、合同的書面、口頭要約、承諾; 7、需要保密的其他資料、信息。 三、本公司董事、監事必須做到: 1、個人不得隨意保管公司保密范圍內的資料; 2、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出借公司保密范圍內的資料; 3、未經批準不得復印抄錄公司保密范圍內資料; 4、經批準由個人保管或使用的保密資料應在批準范圍內使用,并在使用后及時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5、經批準借用公司保密資料的,必須在借用登記簿上由借用人寫明借用材料名稱、借用期間、用途、借用人簽名及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后由檔案管理人員將所借資料交給借用人。 四、公司保密資料需向外單位和個人交流、傳遞的、必須依公司規定履行批準程序,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對外交流,傳遞公司保密資料。 五、公司保密資料需要對外公示的,由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決定,公示涉及商業風險的,由董事會決定。 六、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到本公司查閱,調取保密資料的,依據法律及行政法規辦理。 七、公司存檔的保密資料需要銷毀的,由董事會決定,由兩名以上董事、一名監事參與銷毀,并對銷毀部分保密資料進行銷毀資料登記,參與銷毀的董事、監事在銷毀登記簿上簽名。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違反本守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九、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十、本守則本公司有解釋權。 |